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》于12月1日起實施。
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堅持源頭治理、綜合治理,旨在全方位筑牢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治防火墻。
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共7章50條,包括總則、電信治理、金融治理、互聯網治理等。這部法律從12月1日起施行。這部法律作為小切口的專門立法,堅持問題導向,針對實踐需要,對關鍵環節、主要制度作出規定。在加強抓末端同時,更加強調了抓前端,防患于未然。
該法明確了銀行卡和電話卡開辦和停用前提條件,明確禁止非法制造、買賣、提供或者使用相關設備、軟件。對電信網絡詐騙前科人員和前往重點地區、出境活動存在重大涉詐嫌疑的人員,有關部門有權決定不準出境等內容。
更加明確銀行卡和電話卡
辦理和停用條件
電信網絡詐騙離不開兩張卡,就是銀行卡和電話卡,此次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更加明確了對兩張卡的辦理和停用條件。
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規定,辦理電話卡,開立銀行賬戶、支付賬戶不能超出限制數量。對經識別存在異常開卡、開戶情形的,運營商和銀行有權加強核查或拒絕辦理。
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有關負責人表示,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強調落實實名制,電信企業、銀行和支付機構對于存在異常開卡、開戶情形的,有權加強核驗和拒絕開卡、開戶,對涉詐異常電話卡,電信企業將對用戶進行實名核驗,未核驗或者核驗未通過的,可以限制、暫停有關電話卡的功能。對涉詐異常賬戶和可疑交易,銀行和支付機構也將采取重新核驗身份、延遲支付結算、限制或者終止業務等必要防范措施。
另外,任何人都不能非法買賣、出租、出借電話卡、銀行賬戶、支付賬戶和互聯網賬號,違法行為將被記入信用記錄,同時限制相關卡、賬戶、賬號功能,停止非柜面業務、暫停新業務、限制入網等。
對存在重大涉詐嫌疑人員
可以不準出境
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明確了禁止非法制造、買賣、提供或者使用有關設備、軟件。對電信網絡詐騙前科人員和前往重點地區、出境活動存在重大涉詐嫌疑的人員,有關部門有權決定不準出境。
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明確規定,非法制造、買賣、使用GOIP、貓池等虛擬撥號設備、多個用戶撥號連接設備是違法犯罪行為。
對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被刑事處罰的人員,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其限制出境。對前往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嚴重地區的人員,出境活動存在重大涉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嫌疑的,移民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不準其出境。
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人員,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、行政責任外,造成他人損害的,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金融電信互聯網企業,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他人損害的,也要依照民法典有關規定,承擔民事責任。
鼓勵研發
有關電信網絡詐騙反制技術
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規定,電信、銀行等機構必須不斷提高研究電信網絡詐騙反制技術,用于檢測異常信息活動,同時要求互聯網公司做好風險防控特別義務和保護收集到的信息。
加強反制技術措施是防范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重點和難點。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明確規定,國家支持電信業務經營者、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從業者研究開發有關電信網絡詐騙反制技術,用于監測識別、動態封堵和處置涉詐異常信息、活動。
中國計算機學會計算機安全專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,電信網絡詐騙是技術性犯罪,利用技術對抗監管的特點非常突出。各行業必須要通過不斷地完善風險識別、預警、追蹤溯源、異常處理等相關的技術,系統地建設本行業的反制能力,提升整個行業反詐效果和整體能力水平。
反電信網絡詐騙法重點強調了互聯網治理,要求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履行風險防控特別義務,并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。
公民個人信息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基礎工具,總能精準鎖定詐騙對象。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明確規定,將依法追究信息泄露的相關人員和單位責任,并要求信息收集者做好信息保護。
信息收集者對于所擁有的個人信息底賬要清。要建立完善的信息保護管理制度、設置相應的組織,部署有力的技術手段。其中,技術手段包括對信息使用進行審計、監測、追溯和管理,對信息的竊取和攻擊進行有效的發現、防護和處置。
來源:法治日報公眾號
編輯:聶伊岑